1.公司:公司將和你續(xù)簽合同,并把你調到離家更近的門店,職位,待遇都不變。
施某:居然不升職加薪?
2.施某:公司降低勞動合同條件怎么辦?
3.施某:我覺得不方便,就是變相降低勞動合同條件,我不簽,你們得補償我!
公司:那公司可辦不到。
4.仲裁:勞動合同條件是維持,提高了還是下降,不能由主觀體驗決定,要看客觀情況。
“ 讓我到家附近上班就是優(yōu)待我了?我覺得不方便,就是降低原勞動合同條件。我不簽,公司得給我經(jīng)濟補償!”對于勞動合同中的變化,施某很不服氣。
施某是某連鎖生鮮超市集團下屬一家連鎖店的負責人。不久前,她的勞動合同到期了。施某覺得自己在任期內工作表現(xiàn)不錯,猜測公司會提出續(xù)訂勞動合同,而且會給自己加薪或升職,來留住她這樣的資深員工。
但施某只猜對了一半。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,公司果然提出要和她續(xù)訂勞動合同。但當她拿到公司提供的擬續(xù)訂的勞動合同時,卻發(fā)現(xiàn)公司并沒有給予她更高的待遇,只是將她的工作地點變更為離她家更近的一家連鎖店,仍然擔任負責人,崗位職責與薪酬福利不變。
公司人力資源部告訴施某,公司有門店負責人定期輪崗的制度要求,于是公司結合制度要求,同時考慮方便員工通勤、提供人文關懷的需要,在續(xù)簽勞動合同時將她安排至她家附近的門店輪崗;如果她在輪崗中績效表現(xiàn)仍然出色,公司將很快提拔她。
施某聽了這番話,并沒有釋懷。她向公司提出,自己并不認為工作地點被調到家附近是什么關懷,讓自己離開已經(jīng)熟悉的客戶、團隊去適應新環(huán)境,是一種變相降低勞動合同條件。她還提出,自己咨詢過律師,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條,用人單位沒有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,勞動者可以不接受續(xù)訂勞動合同,并要求單位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(jīng)濟補償;因此,公司要么加薪,要么就終止勞動合同并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。但公司拒絕了施某的要求,雙方為此發(fā)生爭議,合同也沒續(xù)簽成。施某提起仲裁申請,請求裁決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(jīng)濟補償。
了解案情后,在調解階段,仲裁員告訴施某,她對法律的理解有誤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中,不僅包括薪酬、職位,也包括工作地點等。而且,勞動合同條件是維持、提高還是下降,不能僅由當事人主觀體驗來決定,而是要看客觀情況和相關證據(jù)。在公司提出的續(xù)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中,對工作地點的變更,實際上是使工作地點離施某的固定住所更近了,客觀上方便其上下班,節(jié)省了通勤成本,因此可以認定為提高勞動合同條件;施某認為這種調整對自己不利,這一觀點與常理相悖,卻拿不出客觀證據(jù),只憑主觀感覺來進行評價,無法得到支持。因此,公司的做法并無錯誤。
了解法律規(guī)定后,施某解開了心結。最終,經(jīng)過調解,施某和公司握手言和,雙方續(xù)簽了勞動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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